醫療衛生服務中心污水處理設備排放標準
醫療衛生服務中心污水處理設備排放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的廢氣、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項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處理工藝和消毒要求、取樣與監測和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醫療機構污水、污水處理站產生污泥及廢氣排放的控制,醫療機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驗收后的排放管理。當醫療機構的辦公區、非醫療生活區等污水與病區污水合流收集時,其綜合污水排放均執行本標準。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統的醫療機構,其非病區生活區污水排放執行GB8978的相關規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和本標準表5、表6所列分析方法標準及規范所含條文在本標準中被引用即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當上述標準和規范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新版本。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HJ/T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檢測技術規范
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醫療機構 medicalorganization
指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急救站等。
3.2 醫療機構污水 medicalorganizationwastewater
指醫療機構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等處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污水。當醫療機構其他污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一律視為醫療機構污水。
3.3 污泥 sludge
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柵渣、沉淀污泥和化糞池污泥。
3.4 廢氣 waste gas
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氣體。
4、技術內容
4.1 污水排放要求
4.1.1 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一律執行表1的規定。
4.1.2 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 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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