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衛生疾控中心污水處理設備
小型衛生疾控中心污水處理設備
衛生疾控中心污水處理設備醫院的污水,除一般生活污水外,還含有化學物質、放射性廢水和病原體。因此,必須經過處理后才能排放,特別是肝炎等傳染病病房排出來的污水,須經消毒后才可排放。無集中式污水處理設備的醫院,對有傳染性的糞便,必須單獨消毒使其無害化。對含放射性同位素的污水,應按同位素處理要求處理。醫院污水在處理過程中,沉淀的污泥含有大量的細菌、和寄生蟲卵,須經消毒(常用熟石灰消毒)或高溫堆肥后方可用作肥料。疾控中心等小型醫療機構所產生醫療廢水需要消毒后排入污水管網,但對采用氯消毒的廢水中余氯有要求。一般小型醫療機構的污水處理設施由于沒有專人值守和人員采用氯消毒容易出現余氯超標,達不到環保局和衛生局要求
醫療污水排放標準:
1、傳染病醫院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
2、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3、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1、2類水域和3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
5、帶傳染病房的綜合醫療機構,應將傳染病房污水分開。傳染病房的污水、糞便經過消毒后方可與其他污水合并處理。處理原則
1、全過程控制原則。對醫院污水產生、處理、排放的全過程進行控制。
2、減量化原則。嚴格醫院內部衛生安全管理體系,在污水和污物發生源處進行 嚴格控制和分離,醫院內生活污水與病區污水分別收集,即源頭控制、清污分流。嚴禁將醫院的污水和污物隨意棄置排入下水道。
3、就地處理原則。為防止醫院污水輸送過程中的污染與危害,在醫院必須就地處理。
4、分類指導原則。根據醫院性質、規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區差異對醫院污水處理進行分類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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