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污水處理設備排放標準
醫療污水處理設備排放標準
一、醫院污水處理現狀
在我國醫院污水處理百花園里,各種醫院污水處理技術如雨后春筍層出不窮。但是有的由于技術原因,不能保證污水處理后,各項指標全面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有的因運行費用過高,用戶無法長期承受昂貴的運行費用,迫使污水處理設備處于停機或半停機狀態。也有一些環保公司沒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設計和,承建的醫院污水處理工程難以通過環保驗收。另有極少醫院重視力度不夠,建成的污水處理工程使用率較低。建成投資少、運行費用低、安全、環保、節能增效的污水處理系統,不但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還能提高醫療機構對污水處理工作的重視。
二、醫療污水的來源、危害和分類
醫療污水主要來自診療室、化驗室、病房、洗衣房、X光照像洗印、動物房、同位素治療診斷室、手術室食堂、單身宿舍、乃至家屬區排放的生活污水總稱醫療污水。
醫院污水中常常帶有病原體微生物,并同時含有與生活污水相同的有機污染物,對環境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
我國醫療機構按其性質可分為綜合性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中醫院、民族醫院、康復醫院、療養院、專科醫院等。專科醫院又分為傳染病醫院、心血管病醫院、腫瘤醫院、口腔醫院、婦產科醫院、精神病醫院等。按醫療網絡分工,可分為
一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醫院)、二級醫院(區、縣級醫院)和三級醫院(省、市醫院)等。
《二》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排放標準
1、我國十分重視醫院污水處理工作,早在1963年衛生部發出《關于加強醫療衛生機構污水、污物消毒處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醫療衛生機構逐步解決醫院污水、污物處理設備。
2、1983年頒實施GBJ48-83醫院污水處理排放標準(試行)。
3、1984年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招出:排放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后方準排放。
4、1996年修訂《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將GBJ48-83《醫院污水排放標準》納入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5、2001年發布GB18466-2001《醫療機構污水排放》要求,進一步強化醫療機構污水消毒處理。
6、2005年發布、2006實行GB18466-2005《醫療機構水污染排放標準》,要求新、擴、改建醫療機構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本標準實施管理。
注:1)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排放標準: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3~10mg/L。
預處理標準: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2~8mg/L。
2)采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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