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牛廠廢水處理設備廠家
殺牛廠廢水處理設備廠家
屠宰與肉類加工工業
包括畜禽屠宰、肉制品及副產品加工。畜禽屠宰指對各種畜禽進行宰殺,以及鮮肉分割、冷凍等保鮮活動(不包括商業冷藏)。肉制品及副產品加工指主要以各種畜、禽肉為原料加工肉制品,以及畜、禽副產品的加工活動。
2.2
現有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以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屠宰與肉類加工企業及生產設施。
2.3
新建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屠宰與肉類加工工業建設項目。
2.4
排水量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含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2.5
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生產單位產品的廢水排量上限值。
2.6
直接排放
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水體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2.7
間接排放
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污染物的行為。
2.8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以上。
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22年1月1日起,年屠宰量小于2萬頭豬、0.3萬頭牛、3萬只羊、200萬只雞,100萬只鴨鵝的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他現有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標準實施與監督
4.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4.2
在任何情況下,屠宰與肉類加工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檢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企業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污染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廢水處理方法
5.1屠宰污水主要來自于圈欄沖洗、淋洗、屠宰及其它廠房地坪沖洗、燙毛、剖解、副食加工、洗油等工序所產生的污水。屠宰污水一般呈紅褐色,有難聞的腥臭味,其中含有大量的血污、油脂質、毛、肉屑、骨屑、內臟雜物、未消化的食物、糞便等污物,固體懸浮物含量高。
屠宰污水有機物含量高,可生化性好其中高濃度有機質不易降解,處理難度較大,宰污水中的營養物主要是氮、磷,其中氮主要以有機物或銨鹽形式存在,而磷主要以磷酸鹽的形式存在。
設計思路
6.1 一級處理:排放的廢水先后流經粗細兩道格柵,主要去除較大懸浮物和漂浮物,防止污水提升泵等機械設備堵塞。然后流入隔油沉淀池,廢水中含有泥沙等,這些可通過自然沉淀去除,沉淀的泥沙定期用污泥泵打入污泥濃縮罐。油脂則漂浮在水面,可以人工撈出回收處理。由于其廢水水質水量波動較大,以確保后續處理效果和運行穩定性,在處理工藝流程中設置調節池,以均化水質水量。保證系統平穩運行。還可以通過調節池均化其本身的酸、堿度,以使廢水的pH值滿足后續處理工藝的要求。廢水中含有的血污、油脂、油塊等,通過混凝氣浮得到有效的去除。
二級處理:對于屠宰廢水中難降解、濃度較高的CODCr、BOD5,預處理過程中不能完全去除,故二級處理采用生化處理,本設計采用水解酸化-好氧生物處理技術。水解酸化池主要目的將大分子有機物分解成小分子有機物,以便在好氧過程中進一步得到去除。
三級處理:好氧處理后的出水,溢流到沉淀池中,沉淀后上清水進入消毒池,沉淀池中的污泥定期用泥漿泵打入污泥濃縮罐中。
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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